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35號聲 請 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一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油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油款事件,業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24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2號、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51號裁定確定在案,其第一審本訴訴訟費用(確定部分)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6,餘由聲請人負擔;其第一審本訴(確定部分除外)及反訴訴訟費用、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4,餘由聲請人負擔;其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本訴裁判費 │223,640元 │聲請人預納。 ││ │ │確定部分裁判費為8,946元(元 ││ │ │以下四捨五入),由聲請人相對││ │ │負擔。 ││ │ │未確定部分之裁判費214,694元 ││ │ │,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4,餘由聲││ │ │請人負擔。 │├──────────┼─────────────┼──────────────┤│第一審反訴裁判費 │13,771元 │相對人支出。 ││ │ │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4,餘由聲請││ │ │人負擔。 │├──────────┼─────────────┼──────────────┤│第二審本訴裁判費 │258,372元 │相對人支出。 ││ │ │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4,餘由聲請││ │ │人負擔。 │├──────────┼─────────────┼──────────────┤│第二審反訴裁判費 │20,656元 │相對人支出。 ││ │ │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4,餘由聲請││ │ │人負擔。 │├──────────┼─────────────┼──────────────┤│第三審裁判費 │210,324元 │相對人支出。 ││ │ │應由相對人負擔。 │├──────────┼─────────────┼──────────────┤│合計 │726,763元 │ │└──────────┴─────────────┴──────────────┘上列訴訟費用,其第一審本訴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8,9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由聲請人負擔。其第一審本訴(確定部分除外)及反訴訴訟費用、第二審本訴及反訴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4,餘由聲請人負擔,又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則聲請人應負擔之第一審本訴訴訟費用為51,885元、應負擔之第一審反訴訴訟費用2,754元、應負擔之第二審本訴訴訟費用51,674元、應負擔之第二審反訴訴訟費用4,131元,共計應負擔110,444元。而聲請人已預納第一審裁判費223,640元,是扣除其應負擔之上開訴訟費用110,444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3,1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