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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3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0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