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 甲○前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伍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