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1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