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7號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6,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裁判日期:2008-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