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乙○○
2號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