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94號原 告 戊○○
號丁○○
號己○○
6弄4庚○○
0號辛○○
號壬○○
號乙○○
號8樓丙○○
99巷甲○○
6號前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王建強律師王盛鐸律師李育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價額。查原告訴請被告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現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核定之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