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14號再審原告 聯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366號請求給付償金事件,再審原告對97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5,597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台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