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28號原 告 甲○○
現於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