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前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請求撤銷協議書之法律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