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 甲○○前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聲明不實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