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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21號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3,074元(即土地價額以97年1月公告現值計算為388,274元及房屋價額以課稅現值計算為314,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裁判日期:200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