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46號原 告 台南縣新營市第一國宅C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原 告 台南縣新營市第一國宅D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原 告 甲000000000000000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送達上列原告與被告己○○、戊○○間請求請求會同領取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77,787元(0000000+673506+0000000=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3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