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乙○○○兼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判決無效及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名稱、姓名及其所在地、住所。
二、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具體明確陳稱究係確認何關係或判決無效?共有幾件確認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合計為多少?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