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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41號再 審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5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裁判日期:200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