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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裁判日期:200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