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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裁判日期:2008-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