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92號原 告 臺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4,560元【計算方式:78.3元(本件繫屬時即民國97年8月5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收盤股價)×31859股=2,494,5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