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13號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
號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6,4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