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4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及請求塗銷系爭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070 元(其建物之課稅現值為314,800 元,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20.9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0,300元/平方公尺,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1,245,270元,系爭建物及土地價額共計為1,560,070 元,有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