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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20號原 告 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查報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債務金額,並按該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裁判日期:2008-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