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21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