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38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