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68號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債權係本院97年度執字第86645 號執行名義債權,經調閱上開執行卷確認執行名義記載之債權為「新台幣246,624元,及自民國78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每百元日息1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173元」,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6,6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