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5號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54,350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 依公告現值按被告應有部分計算之價額 │├──┼────────────────┼────────────────────────┤│一 │臺南縣○○區○○段○○○○○○○號 │ 15,000元×90.29㎡×=1,354,3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