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親字第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交付子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肆萬貳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貳仟零叁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