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7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圍牆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蔡雅惠法 官 黃聖涵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