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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0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3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貸款,惟依卷附兩造簽訂之 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貴行及立約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或(空白)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等語,有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1份在卷(見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126號卷第4頁)可稽,是兩造乃係合意就本件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前因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126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金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0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