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49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敏純裁判案由:返還本金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