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60號原 告 台南縣新營市第一國宅C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戊○○原 告 乙000000000000000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原 告 甲000000000000000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被 告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會同領取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2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