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4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有戶籍謄本一份為證,兩造又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