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51號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號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11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1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51號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號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11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1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