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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51號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號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11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1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裁判日期:2008-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