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251號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號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乙○○與被告丙○○間就坐落台南市○○區○○段九0四之一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一0一平方公尺、所有權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五三三建號即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街三段一三三巷六六弄九號建物(所有權範圍全部)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信託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丙○○應將前項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壹萬肆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乙○○於民國87年10月20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原告發行之威士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即得持上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料被告乙○○僅繳款至96年10月24日當期,即未再依約繳款,嗣經原告提起訴訟請求被告乙○○清償債務,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北簡字52442號民事事件判決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66,465元,及其中1,224,669元部分自96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29 計算之利息並已確定在案。惟被告乙○○竟於97年2月18日以信託為原因將坐落台南市○○區○○段904之1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101平方公尺、所有權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533建號即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街3段133巷66弄9號建物(所有權範圍全部)(上開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丙○○,並於97年2月18日向台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致原告無法就系爭不動產追償,爰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請求撤銷信託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並聲明:⑴被告乙○○與被告丙○○間就坐落台南市○○區○○段904之1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33建號即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街3段133巷66弄9號建物之信託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⑵就第一項撤銷之部分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北簡字第52442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台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取調系爭不動產於97年2月18日以信託為原因,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相關資料,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陳述或聲明,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又按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信託法第6條第1項、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對原告負有上開債務仍未清償,且原告所有之債權並非系爭不動產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堪認被告二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信託移轉登記行為,使被告乙○○之資力低落且有害於本件原告之權利,而系爭信託移轉登記行為係發生於00年0月00日,至今未滿一年,則原告所行使之撤銷權亦無適用信託法第7條規定而有罹於除斥期間消滅之問題;因之,原告依首揭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二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之債權、物權行為,自屬有據。又按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定,本件原告既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撤銷前述信登記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是其據以請求被告丙○○並應將系爭不動產於97年2月18日所辦理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亦為有據。
五、從而,原告本於信託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及撤銷法律行為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酌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之立法意旨,本院自得於本件判決時,一併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97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