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4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律師複 代 理人 徐朝琴律師被 告 庚○○○
丙○○戊○○己○○丁○○甲○○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律師
李合法律師複 代 理人 莊美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下列資料:
㈠臺南市○區○○段○○○○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即上載所有共有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及歷年異動索引。
㈡請依據上開資料,以列表方式將被告等人之被繼承人王吉雄
自取得所有權以後迄今,包括王吉雄死亡前移轉以及死亡後由被告等人所為之移轉,上表至少應包括:
⒈歷次移轉登記之出賣人為何人?⒉移轉登記予何人?⒊移轉時間?⒋應有部分比例?並換算成多少平方公尺(及坪數)?⒌出售之價格(含單價及總價)?⒍各次出售所得之價金被告是否已給付原告?其給付之日期
、方式及金額各為何?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