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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34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341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律師複 代 理人 徐朝琴律師被 告 辛○○○

丁○○己○○庚○○戊○○乙○○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律師

李合法律師複 代 理人 莊美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玖萬玖仟貳佰元,及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伍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其餘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捌拾玖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佰伍拾玖萬玖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坐落臺南市○區○○段○○○○號,面積7,856.35平方公尺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王平山所有,嗣於民國51年3月3日由原告父親王猛出資經向本院拍賣取得系爭土地,並基於世俗習慣而將系爭土地登記為原告長兄即訴外人王吉雄名下,王猛生前並已明示系爭土地為原告與訴外人王吉雄2人所共有,並約定將來出售系爭土地時,應由原告與訴外人王吉雄平分價金,亦即王猛與王吉雄間成立信託契約,且約定原告為受益人,得享有出售價金二分之一之利益。王猛於70年間委由訴外人癸○○將系爭土地規劃為小面積分別出售作為墓園使用,並均依約定於每次售地時,將價金平分與原告與訴外人王吉雄2人。訴外人王吉雄於80年8月6日死亡後,其妻即被告辛○○○亦依約定將每年度出售系爭土地所得價金之一半給付原告。詎於93年8月16日王猛死亡後,被告等即拒絕給付出售系爭土地之價金與原告。而系爭土地為墓地,自訴外人王猛於93年8月間死亡後,被告等人曾連續出售土地共37筆(按:即如附表編號152至189),所得價金共新台幣(下同)10,978,072元,被告應給付上開價金二分之一即5,489,036元予原告,雖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信託契約受益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489,0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⒈系爭土地為51年間所購買,此時原告之祖父王闊業已年邁

,已無能力購買系爭土地贈與訴外人王吉雄。況且系爭土地並非原屬訴外人王闊之祖產,而係向法院標購所得,故訴外人王猛將系爭土地登記與訴外人王吉雄,乃信託登記,並非一般民間習俗將財產分配與長孫份之情況。況且,訴外人王闊分配家產時並無贈與王吉雄所謂的長孫份。是以,信託契約存在於訴外人王猛及訴外人王吉雄之間,雙方約定由原告與訴外人王吉雄各享有2分之1之信託利益。

⒉原告就出售系爭土地所分得之價金為:⑴85年12月18日臺

南六信所開本票6,000,000元;⑵91年2月6日轉帳取得640,000 元;⑶91年4月15日票據交換取得1,000,000元;⑷91年9月18日票據交換取得1,400,000元;⑸93年7月19日票據交換取得900,000元;⑹94年1月17日取得1,120,000元,合計共9,060,000元。

⒊王猛於93年間亡故後,原告妹妹王芍勻分別從王猛設於臺

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及復華銀行帳戶,提領1,007,269.27元及1,008,704元,並轉帳至原告母親王陳秀枝設於臺南郵局帳戶,可見王猛生前即有積蓄,故被告等將出售系爭土地所得價金9,060,000元交付與原告,係信託利益之分配,並非被告等交付王猛夫妻之生活費用。再者,若被告等給付原告之金錢係用於訴外人王猛之生活費用,直接交付與訴外人王猛即可,又何須給付與原告。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㈠系爭土地(原為臺南市○區○○○段○○○○號)係51年3月3

日以拍賣為原因,登記為訴外人王吉雄所有(應有部分為2分之1),該土地於70年5月20日因分割而成為桶盤淺段260之4號,王吉雄之應有部分再於80年8月6日以繼承為原因,登記為被告辛○○○、丁○○、己○○、庚○○、戊○○、乙○○所共有,嗣系爭土地又因重測而變更為臺南市○區○○段○○○○號。而系爭土地自51年間登記為訴外人王吉雄所有迄今,從未登記為原告所有。

㈡訴外人王猛於王吉雄出生前,已生有二子但均年幼么逝。王

吉雄為王闊之長孫。王闊疼惜長孫,遂於51年間出資購買系爭土地贈與王吉雄,此即華人習俗之「長孫分」,為長孫單獨所有。又王闊除王猛外另有三子,王闊並未另行購地贈與其他孫輩,足證系爭土地為長孫份,原告就系爭土地並無任何權利存在。訴外人王吉雄於80年間去世時,被告等人依法繼承系爭土地,原告於王吉雄生前及去世時,均未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

㈢王吉雄死亡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並非由王猛保管,而

係由王吉雄之妻辛○○○收存,王吉雄之印鑑亦由其自行留存。訴外人癸○○出售墓地時,亦均與被告辛○○○接洽,由辛○○○提供文件辦理登記。

㈣兩造間就系爭土地及其出售之價金並無信託關係存在。被告

辛○○○給付金錢與原告,僅係因訴外人王猛生前要求被告辛○○○資助原告之單純、分次之贈與行為,兩造間無贈與契約存在,雙方亦無其他任何法律關係存在,被告出售系爭土地之所得,當無交付原告之義務。

㈤訴外人王吉雄死亡後,被告等人於81年1月27日向台南市稅

捐稽徵處申報王吉雄之遺產稅,另於81年4月16日由被告等繳納遺產稅117,458元。原告主張訴外人王吉雄之遺產稅係王猛繳納,並非事實。

㈥原告主張被告出售系爭土地所得價金約7000餘萬,係將非被

告出售之土地亦認為被告等所出售之故。此亦足徵原告對系爭土地之來源及相關事實並不清楚。

㈦訴外人王猛死亡後,被告等人未曾出售系爭土地與劉俊雄、

劉俊蓮(附表編號158、159)、郭清雄、郭明淵、郭明輝、黃榮茂(附表編號162至165)、李雅貞、李慧君、李碧君、李文君及李晨頤(附表編號183至187)。又被告等與劉貴元(附表編號188)買賣系爭土地之時間,係於訴外人王猛死亡前。前開12人之買賣交易金額應自原告請求金額中扣除。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訴外人王吉雄為原告之兄、被告辛○○○之夫、其餘被告丁

○○等五人之父。訴外人王猛為王吉雄、原告之父。訴外人王闊為訴外人王猛之父、訴外人王吉雄、原告之祖父。訴外人王吉雄為訴外人王闊之長孫。

㈡王吉雄於80年8月6日死亡,訴外人王猛於93年8月16日死亡。

㈢系爭土地原係51年3月3日以拍賣為原因登記為訴外人王吉雄

所有之臺南市○區○○○段第26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嗣於70年5月20日因分割而成為同段第260之4地號。訴外人王吉雄之應有部分於80年8月6日以繼承為原因,登記為被告辛○○○、丁○○、己○○、庚○○、戊○○、乙○○等人所共有,嗣系爭土地又因地籍圖重測而被賦予現在之地號。

㈣被告等於訴外人王吉雄死亡後即80年以後,開始委託第三人癸○○出售系爭土地,作墓地使用。

㈤原告97年12月30日提出之附表內容為真正。

㈥被告98年9月7日提出之附表內容為真正。

四、兩造爭執事項:㈠51年3月3日向本院投標拍定,登記為王吉雄所有之系爭土地

,究係訴外人王猛出資購買、信託登記予王吉雄,或係訴外人王闊出資購買贈與王吉雄?㈡被告等人交付出售系爭土地之款項予原告,是否為原告主張

之信託利益分配?㈢原告得否依信託關係主張其有利益分配請求權,請求被告等

人交付5,489,036元?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係由訴外人王猛出資購買、信託登記予王吉雄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⒈證人壬○○證稱:「(法官問:系爭土地何人所購買,是否知悉?)我父親(王猛)生前買的。」、「(法官問:

為何不登記王猛名下?)因為習俗都是登記在長子名下。

」、「(法官問:王猛向他人購買系爭土地的買賣過程是否清楚?)王猛是從法院投標標得的。」、「(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如何知悉購買系爭土地是由王猛出的?)我母親幫阿兵哥改衣服賺的錢存在銀行生利息,再用利息跟會,我父親以前與甲○○作甘蔗大賣,這兩部分賺的錢來標得系爭土地。」等語(見本院卷第32-34頁)。

⒉證人甲○○證稱:「(法官問:王猛購買系爭土地時過程

是否暸解?)暸解,這塊土地是我堂叔(王平山)與我兩人共有,因王平山欠別人錢讓法院拍賣,由王猛標得。」、「(法官問:系爭土地有無與你約定使用部分?)有,當時約定我使用西邊土地,王猛使用東邊土地。」、「(原告訴訟代理人:就你認知系爭土地係何人所有?)我一直認為是王猛的。」、「(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知悉王猛買系爭土地錢從何而來?)我不清楚,他本來就有錢。」、「(被告訴訟代理人:是否王猛拿自己的錢買的?)我無法確定,那是個人的隱私。」、「(被告訴訟代理人問:為何你會認為土地一定是王猛的?)因為標得後都是王猛來跟我談分管的事。」等語(見本院卷第40-41頁)。

⒊證人王和男證稱:「(法官問:為何你會知道有買此塊土

地?)系爭土地與我無直接關係,當時我伯父王猛透過法院買了王平山的土地,我父親也剛好透過法院買了甲○○的土地,但是登記在我的名下。」、「(法官問:你是否知道系爭土地是何人購買?)我伯父王猛買的。」、「(法官問:為何會知道土地是王猛所買?)王猛本人或我父親他們都沒有跟我說土地是誰買的,但我與王猛他們家是住三合院,一起吃飯,當然是我伯父王猛出錢買的。」、「(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王闊當時家產如何分配?)當時有四塊土地,王闊有三個兒子,所以每塊土地都分成三份,每人分一份。」、「(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王闊當時是否有特別分大孫份給王吉雄?)沒有。」、「(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爺爺沒有分大孫份的事,是你沒看到還是你不知道?)我不知道,但如果有的話,王猛應該會分比較大,但是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69-72頁)。

⒋本院認證人壬○○、甲○○及王和男等人固為兩造親屬,

然與兩造均無利害衝突或閒隙,應無甘冒可能涉犯偽證罪而於本院為虛偽陳述,其證言應無不可採之理,經綜合審酌證人壬○○、甲○○及王和男上開證言均證稱系爭土地為訴外人王猛出資買得,而被告並未提出反證推翻上開證人證言,自堪認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係由訴外人王猛出資於51年間由法院拍賣取得,並將系爭土地登記為長兄即訴外人王吉雄名下等語為可採。

㈡原告另主張王猛與王吉雄間成立信託契約,且約定原告為受

益人,得享有出售價金二分之一之利益,被告等人先前交付出售系爭土地之款項予原告,乃係分配信託利益與原告等語,亦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⒈原告主張被告先後於下列時間給付原告下列金額之金錢:

⑴85年12月18日臺南六信所開本票6,000,000元;⑵91年2月6日轉帳取得640,000元;⑶91年4月15日票據交換取得1,0 00,000元;⑷91年9月18日票據交換取得1,400,000元;⑸93年7月19日票據交換取得900,000元;⑹94年1月17日取得1,120,000元,合計共9,060,000元等語,為被告所不爭執,雖兩造對於被告給付原告之總金額互有爭執,但就上開金額部分並不爭執,又被告辯稱上開金額之金錢乃係因訴外人王猛生前要求被告辛○○○資助原告之單純、分次之贈與行為等語,本院審酌上開金額達906萬元,其數額非小,衡諸常情,依一般日常資助如每月1萬元應已足夠,且通常都是每月或每數月資助固定金額,然上開金額均一次給付大筆金額,經核應非無償資助贈與,且本院審酌上述六次給付金錢之時間,均與被告大量出售土地之時間及數額大致相符,其中原告主張第⑹次於94年1月17日取得1,120,000元,經本院計算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47-149、151等四次出售土地之時間為93年9月26日至93年11月15日,期間恰巧為原告受領第⑸次金錢之後,且上開四次出售土地所得之金額亦恰巧為2,241,560元,其二分之一則為1,120,780元,而原告所取得之金錢為1,120,000元,若依民間去除零頭之習慣,應可認原告取得之該次金錢之法律關係實為分配信託利益,而非被告所稱之資助或贈與。

⒉又查,證人壬○○證稱:「(法官問:登記在長子名下是

否意思要給長子的意思?)不是,因為權狀跟相關的證件都是在王猛保管之下。」、「(法官問:王猛過世之後,權狀及證件由何人保管?)我父親沒有過世之前,我大哥王吉雄就已經過世,所以我父親為了要省稅金,所以就登記在王吉雄的妻兒名下,當時有繳了十幾萬元的稅,什麼稅我不清楚,是我父親王猛拿出來繳的,也是他告訴我的。」、「(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聽父親說過如果出售土地供他人作為墓地使用利潤如何分配?)有說要給丙○○及王吉雄來分。」、「(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被告那方面有無向王猛另外要求要「大孫份」?)被告辛○○○有找我叔叔王金頓來與我父親講,但我父親想目前法律上沒有大孫份這樣的規定,所以就沒有簽兩百坪的大孫份給他們。」、「(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有無聽過父親生前賣墓地,如何分配賣地的錢?)由二兄弟平分。」等語(見本院卷第32-35頁);證人癸○○亦證稱:「(法官問:

是否協助處理系爭土地作為墓地使用之買賣?)有」、「(法官問:受何人委託?)王猛,因為我認識王猛,我從開始處理墓地買賣到現在約有十年左右。」、「(法官問:你是否知悉王猛買賣土地的過程?)我不知道。」、「(法官問:你與王猛接觸過程是否曾經由王猛其他家人與你接洽?)以後的買賣都是與所有權人接觸,也就是辛○○○,因為她是所有權人。」、「(法官問:這樣墓地買賣有無跟王猛報告過?)王猛說這些土地是被告名義,土地所有權人就是被告等人。」、「(法官問:王猛管不管這些賣墓地的錢交給誰?)我不知道,我賣墓地的錢都交給辛○○○,沒有交給王猛過。」「(原告訴訟代理人:

當時王猛是否說明系爭土地只是登記在被告等人名義或者有說清楚這些土地就是被告等人所有?)王猛說這些土地就是被告等人的,並沒有說明他們是否只是借名登記,所以我也不清楚他們有無借名登記的情形。」、「(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土地實際所有權人為何人?)我不清楚,但是王猛一開始就說這些土地是他媳婦的」、「(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王猛當時與你接洽時,是否有說過要經過兩兄弟同意才可以?)時間已經過久,王猛當時只有說地視被告等人的,要被告等人出具文件才能夠辦理過戶。」、「(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曾因系爭土地買賣墓地與丙○○接洽過?)因為私人地要辦理過戶要與所有權人接洽,所以我都是與辛○○○接洽,因為原告沒有登記名義,我不會刻意與原告接洽。」、「(被告訴訟代理人問:過世前是否說過過世後系爭土地墓地買賣要經過丙○○同意?)沒有,因為從頭到尾都是與所有權人接洽,因為要辦理過戶。」、「(原告問:請證人回答王猛是否有向證人說『這塊土地價錢我與你講好,但是要由兄弟二人來決定』,後來證人也有來跟我講過這塊土地是你父親與我決定的價錢?當時在講時,原告與辛○○○都有在現場,當時王猛說每坪地要賣多少錢,但是有沒有說要經過兩兄弟決定,我不記得,但是後來有時到墓地現場偶而他們也有來。

」等語(見本院卷第36-39頁)。

⒊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原告取得之金錢為分配信託利益,而

非被告所稱之資助或贈與,核與證人壬○○證稱出售墓地的錢由兩兄弟平分等語相符,且證人癸○○亦證稱原告有時也會到墓地現場等語,堪認原告主張王猛與王吉雄間成立信託契約,且約定原告為受益人,得享有出售價金二分之一之利益,被告等人先前交付出售系爭土地之款項予原告,乃係分配信託利益與原告等語,應為可採。

㈢至原告主張其得依信託關係主張其有利益分配請求權,請求

被告等人交付5,489,036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經查,原告主張王猛與王吉雄間成立信託契約,且約定原告為受益人,得享有出售價金二分之一之利益等情,業經認定如上,而兩造不爭執被告等人為王吉雄之繼承人,以及如附表所示編號152-157、160、161、166-182等土地,均為被告在訴外人王猛死亡後所出售,而上開土地出賣所得價金經計算共7,198,400元,是原告自得依信託關係之利益分配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前開出售系爭土地所得價金之一半即3,599,200元(計算式:7,198,400元÷2=3,599,200元)予原告。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信託契約法律關係之利益分配請求權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3,599,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另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酌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之立法意旨,法院於終局判決時可一併確定其費用額為原則,僅未一併確定費用額時,始例外於判決有執行力後,依聲請確定之。故本院自得於本件判決時,一併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件訴訟費用為55,851元(即第一審裁判費55,351元、證人旅費500元,合計55,851元),依兩造勝敗比例,本院認應由被告負擔百分66之即36,8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原告負擔。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准予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金額,分別予以准許。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業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均不生任何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附表:

┌──┬────┬─────┬──────┬────┬─────┬────┬─────┐│編號│現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持 分│坪 數│買賣價金 │出售時間│備 註│├──┼────┼─────┼──────┼────┼─────┼────┼─────┤│001 │蘇松鱗 │甲○○ │708/100000 │16.855 │674,200 │75.11.17│被告等出售│├──┼────┼─────┼──────┼────┼─────┼────┼─────┤│002 │林文灝 │甲○○ │708/100000 │16.855 │674,200 │75.11.17│ │├──┼────┼─────┼──────┼────┼─────┼────┼─────┤│003 │陳炳瀛 │甲○○ │708/100000 │16.855 │674,200 │75.11.17│ │├──┼────┼─────┼──────┼────┼─────┼────┼─────┤│004 │董明真 │甲○○ │708/100000 │16.855 │674,200 │75.11.17│ │├──┼────┼─────┼──────┼────┼─────┼────┼─────┤│005 │林惠哲 │甲○○ │708/100000 │16.855 │674,200 │75.11.17│ │├──┼────┼─────┼──────┼────┼─────┼────┼─────┤│006 │郭泰明 │甲○○ │708/100000 │16.855 │674,200 │77.03.22│ │├──┼────┼─────┼──────┼────┼─────┼────┼─────┤│007 │蔡士民 │甲○○ │354/100000 │8.427 │337,080 │77.03.22│ │├──┼────┼─────┼──────┼────┼─────┼────┼─────┤│008 │黃弘政 │甲○○ │708/100000 │16.855 │674,200 │77.03.22│ │├──┼────┼─────┼──────┼────┼─────┼────┼─────┤│009 │施鴻隆 │甲○○ │708/100000 │16.855 │674,200 │77.06.21│ │├──┼────┼─────┼──────┼────┼─────┼────┼─────┤│010 │曾盈太 │甲○○ │708/100000 │16.855 │674,200 │94.04.06│ │├──┼────┼─────┼──────┼────┼─────┼────┼─────┤│011 │城博賢 │甲○○ │708/100000 │16.855 │674,200 │78.03.16│ │├──┼────┼─────┼──────┼────┼─────┼────┼─────┤│012 │周文卿 │甲○○ │472/100000 │11.236 │449,440 │78.09.25│ │├──┼────┼─────┼──────┼────┼─────┼────┼─────┤│013 │周文通 │甲○○ │472/100000 │11.236 │449,440 │78.09.25│ │├──┼────┼─────┼──────┼────┼─────┼────┼─────┤│014 │周文炳 │甲○○ │472/100000 │11.236 │449,440 │78.09.25│ │├──┼────┼─────┼──────┼────┼─────┼────┼─────┤│015 │莊明雄 │甲○○ │1604/100000 │38.186 │1,527,440 │79.03.14│ │├──┼────┼─────┼──────┼────┼─────┼────┼─────┤│016 │郭泰志 │甲○○ │708/100000 │16.855 │674,200 │79.06.07│ │├──┼────┼─────┼──────┼────┼─────┼────┼─────┤│017 │林燧祥 │甲○○ │1062/100000 │25.283 │1,011,320 │79.09.19│ │├──┼────┼─────┼──────┼────┼─────┼────┼─────┤│018 │劉雅文 │甲○○ │486/100000 │11.570 │462,800 │80.10.28│ │├──┼────┼─────┼──────┼────┼─────┼────┼─────┤│019 │吳至剛 │甲○○ │1969/100000 │46.876 │1,875,040 │80.10.28│ │├──┼────┼─────┼──────┼────┼─────┼────┼─────┤│020 │盧致誠 │甲○○ │530/100000 │12.617 │504,680 │80.10.28│ │├──┼────┼─────┼──────┼────┼─────┼────┼─────┤│021 │吳國城 │甲○○ │708/100000 │16.855 │674,200 │81.02.20│ │├──┼────┼─────┼──────┼────┼─────┼────┼─────┤│022 │王信安 │甲○○ │708/100000 │16.855 │674,200 │81.02.20│ │├──┼────┼─────┼──────┼────┼─────┼────┼─────┤│023 │王信忠 │甲○○ │708/100000 │16.855 │674,200 │81.02.20│ │├──┼────┼─────┼──────┼────┼─────┼────┼─────┤│024 │邱雨寬 │甲○○ │708/100000 │16.855 │674,200 │81.02.20│ │├──┼────┼─────┼──────┼────┼─────┼────┼─────┤│025 │邱三榮 │甲○○ │708/100000 │16.855 │674,200 │81.02.20│ │├──┼────┼─────┼──────┼────┼─────┼────┼─────┤│026 │李立緯 │甲○○ │708/100000 │16.855 │674,200 │81.02.20│ │├──┼────┼─────┼──────┼────┼─────┼────┼─────┤│027 │涂忠男 │甲○○ │708/100000 │16.855 │674,200 │81.02.20│ │├──┼────┼─────┼──────┼────┼─────┼────┼─────┤│028 │黃敏生 │甲○○ │708/100000 │16.855 │674,200 │81.02.20│ │├──┼────┼─────┼──────┼────┼─────┼────┼─────┤│029 │林春銘 │甲○○ │715/100000 │17.022 │680,880 │81.06.08│ │├──┼────┼─────┼──────┼────┼─────┼────┼─────┤│030 │尤啟州 │甲○○ │458/100000 │10.903 │436,120 │81.06.29│ │├──┼────┼─────┼──────┼────┼─────┼────┼─────┤│031 │尤照然 │甲○○ │458/100000 │10.903 │436,120 │81.06.29│ │├──┼────┼─────┼──────┼────┼─────┼────┼─────┤│032 │尤志中 │甲○○ │458/100000 │10.903 │436,120 │81.06.29│ │├──┼────┼─────┼──────┼────┼─────┼────┼─────┤│033 │黃紹雄 │甲○○ │631/100000 │15.022 │600,880 │80.11.20│ │├──┼────┼─────┼──────┼────┼─────┼────┼─────┤│034 │黃明熙 │甲○○ │631/100000 │15.022 │600,880 │80.11.20│ │├──┼────┼─────┼──────┼────┼─────┼────┼─────┤│035 │陳大平 │陳正弘 │236/100000 │5.618 │224,720 │81.10.01│ │├──┼────┼─────┼──────┼────┼─────┼────┼─────┤│036 │陳大偉 │陳正弘 │236/100000 │5.618 │224,720 │81.10.01│ │├──┼────┼─────┼──────┼────┼─────┼────┼─────┤│037 │陳大慶 │陳正弘 │236/100000 │5.618 │224,720 │81.10.01│ │├──┼────┼─────┼──────┼────┼─────┼────┼─────┤│038 │康碧珠 │張常華 │177/275000 │1.532 │61,280 │81.04.17│ │├──┼────┼─────┼──────┼────┼─────┼────┼─────┤│039 │長晴彥 │張常華 │177/550000 │0.766 │30,640 │81.04.17│ │├──┼────┼─────┼──────┼────┼─────┼────┼─────┤│040 │長和美 │張常華 │177/550000 │0.766 │30,640 │81.04.17│ │├──┼────┼─────┼──────┼────┼─────┼────┼─────┤│041 │張仲權 │張常華 │177/275000 │1.532 │61,280 │81.04.17│ │├──┼────┼─────┼──────┼────┼─────┼────┼─────┤│042 │張仲任 │張常華 │177/275000 │1.532 │61,280 │81.04.17│ │├──┼────┼─────┼──────┼────┼─────┼────┼─────┤│043 │張仲孝 │張常華 │177/275000 │1.532 │61,280 │81.04.17│ │├──┼────┼─────┼──────┼────┼─────┼────┼─────┤│044 │張仲郁 │張常華 │1329/100000 │31.639 │1,265,560 │81.04.17│ │├──┼────┼─────┼──────┼────┼─────┼────┼─────┤│045 │張雝雝 │張常華 │177/275000 │1.532 │61,280 │81.04.17│ │├──┼────┼─────┼──────┼────┼─────┼────┼─────┤│046 │張關關 │張常華 │177/275000 │1.532 │61,280 │81.04.17│ │├──┼────┼─────┼──────┼────┼─────┼────┼─────┤│047 │張肅肅 │張常華 │177/275000 │1.532 │61,280 │81.04.17│ │├──┼────┼─────┼──────┼────┼─────┼────┼─────┤│048 │張卿卿 │張常華 │177/275000 │1.532 │61,280 │81.04.17│ │├──┼────┼─────┼──────┼────┼─────┼────┼─────┤│049 │張瑟瑟 │張常華 │177/275000 │1.532 │61,280 │81.04.17│ │├──┼────┼─────┼──────┼────┼─────┼────┼─────┤│050 │李鳳珠 │甲○○ │708/100000 │16.855 │674,200 │83.05.30│ │├──┼────┼─────┼──────┼────┼─────┼────┼─────┤│051 │林榮豐 │辛○○○、│366/6000 │145.223 │5,808,920 │83.09.15│被告等出售││ │ │己○○、王│ │ │ │ │ ││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乙○○│ │ │ │ │ ││ │ │、丁○○ │ │ │ │ │ │├──┼────┼─────┼──────┼────┼─────┼────┼─────┤│052 │劉俊明 │劉莊采芳 │1507/700000 │5.125 │205,000 │82.09.07│ │├──┼────┼─────┼──────┼────┼─────┼────┼─────┤│053 │劉姃姃 │劉莊采芳 │1507/700000 │5.125 │205,000 │82.09.07│ │├──┼────┼─────┼──────┼────┼─────┼────┼─────┤│054 │劉真真 │劉莊采芳 │1507/700000 │5.125 │205,000 │82.09.07│ │├──┼────┼─────┼──────┼────┼─────┼────┼─────┤│055 │劉靜香 │劉莊采芳 │1507/700000 │5.125 │205,000 │82.09.07│ │├──┼────┼─────┼──────┼────┼─────┼────┼─────┤│056 │顏劉智惠│劉莊采芳 │1507/700000 │5.125 │205,000 │82.09.07│ │├──┼────┼─────┼──────┼────┼─────┼────┼─────┤│057 │劉美惠 │劉莊采芳 │1507/700000 │5.125 │205,000 │82.09.07│ │├──┼────┼─────┼──────┼────┼─────┼────┼─────┤│058 │藍瑞麟 │甲○○ │51/10000 │12.141 │485,640 │84.04.21│ │├──┼────┼─────┼──────┼────┼─────┼────┼─────┤│059 │中華民國│辛○○○ │3/6000 │1.19 │47,600 │85.02.14│被告等出售│├──┼────┼─────┼──────┼────┼─────┼────┼─────┤│060 │蔡銘洋 │蔡黃雪 │354/100000 │8.427 │337,080 │85.05.01│ │├──┼────┼─────┼──────┼────┼─────┼────┼─────┤│061 │李安宜 │己○○、王│42/10000 │9.998 │399,920 │85.12.26│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乙○○│ │ │ │ │ │├──┼────┼─────┼──────┼────┼─────┼────┼─────┤│062 │梁清池 │己○○、王│42/10000 │9.998 │399,920 │85.12.26│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乙○○│ │ │ │ │ │├──┼────┼─────┼──────┼────┼─────┼────┼─────┤│063 │許邦丞 │己○○、王│42/10000 │9.998 │399,920 │85.12.26│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乙○○│ │ │ │ │ │├──┼────┼─────┼──────┼────┼─────┼────┼─────┤│064 │李吉福 │己○○、王│29/10000 │6.904 │276,160 │85.12.26│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65 │李俊輝 │己○○、王│28/10000 │6.665 │266,600 │85.12.26│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66 │李俊龍 │己○○、王│28/10000 │6.665 │266,600 │85.12.26│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67 │葉宏洲 │己○○、王│42/10000 │9.998 │399,920 │86.01.13│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68 │傅敏雄 │己○○、王│42/10000 │9.998 │399,920 │86.01.22│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69 │辛國豊 │己○○、王│42/10000 │9.998 │399,920 │86.02.18│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70 │陳滿足 │己○○、王│42/10000 │9.998 │399,920 │86.03.24│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71 │洪正義 │己○○、王│42/10000 │9.998 │399,920 │86.04.08│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72 │許鏡智 │己○○、王│42/10000 │9.998 │399,920 │86.05.07│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73 │蔣天恩 │己○○、王│42/10000 │9.998 │399,920 │86.05.07│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74 │林明德 │己○○、王│42/10000 │9.998 │399,920 │86.06.03│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75 │林福生 │己○○、王│42/10000 │9.998 │399,920 │86.06.03│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76 │翟詣成 │翟志遠 │479/100000 │11.403 │456,120 │86.06.10│ │├──┼────┼─────┼──────┼────┼─────┼────┼─────┤│077 │翟詣森 │翟志遠 │479/100000 │11.403 │456,120 │86.06.10│ │├──┼────┼─────┼──────┼────┼─────┼────┼─────┤│078 │賴秋陽 │己○○、王│42/10000 │9.998 │399,920 │86.10.06│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79 │陳海安 │己○○、王│42/10000 │9.998 │399,920 │87.03.25│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80 │張書誠 │己○○、王│84/100000 │19.997 │799,880 │87.04.17│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81 │黎明德 │己○○、王│42/10000 │9.998 │399,920 │87.09.01│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82 │黃重嘉 │己○○、王│42/10000 │9.998 │399,920 │87.12.22│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83 │黃浩皓 │己○○、王│42/10000 │9.998 │399,920 │88.01.06│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84 │楊寬彥 │己○○、王│42/10000 │9.998 │399,920 │88.01.06│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85 │黃國安 │甲○○ │799/100000 │19.021 │760,840 │88.06.07│ │├──┼────┼─────┼──────┼────┼─────┼────┼─────┤│086 │穆福恩 │己○○、王│42/10000 │9.998 │399,920 │88.09.03│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87 │吳昭儀 │己○○、王│21/10000 │4.999 │199,960 │89.01.17│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88 │吳宜霖 │己○○、王│21/10000 │4.999 │199,960 │89.01.17│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89 │陳衍智 │己○○、王│67/10000 │15.95 │638,000 │89.05.25│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90 │葉玉堂 │甲○○ │420/100000 │9.998 │399,920 │89.06.19│ │├──┼────┼─────┼──────┼────┼─────┼────┼─────┤│091 │黃嵩鈜 │甲○○ │420/100000 │9.998 │399,920 │89.05.11│ │├──┼────┼─────┼──────┼────┼─────┼────┼─────┤│092 │高信生 │曾炳奎 │236/100000 │5.618 │224,720 │89.06.22│ │├──┼────┼─────┼──────┼────┼─────┼────┼─────┤│093 │高望生 │曾炳奎 │236/100000 │5.618 │224,720 │89.06.22│ │├──┼────┼─────┼──────┼────┼─────┼────┼─────┤│094 │高玎玎 │曾炳奎 │236/100000 │5.618 │224,720 │89.06.22│ │├──┼────┼─────┼──────┼────┼─────┼────┼─────┤│095 │劉偉忠 │己○○、王│21/10000 │4.999 │199,960 │89.05.14│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96 │劉蘭香 │己○○、王│21/10000 │4.999 │199,960 │89.05.14│被告等出售││ │ │郁雯、王秋│ │ │ │ │ ││ │ │婷、丁○○│ │ │ │ │ │├──┼────┼─────┼──────┼────┼─────┼────┼─────┤│097 │董姿伶 │甲○○ │392/100000 │9.332 │373,280 │90.02.01│ │├──┼────┼─────┼──────┼────┼─────┼────┼─────┤│098 │吳佳峰 │戊○○ │842/100000 │20.045 │801,800 │90.02.10│被告等出售│├──┼────┼─────┼──────┼────┼─────┼────┼─────┤│099 │莫素娟 │戊○○ │421/100000 │10.022 │400,880 │90.03.16│被告等出售│├──┼────┼─────┼──────┼────┼─────┼────┼─────┤│100 │林志鴻 │戊○○ │421/100000 │10.022 │400,880 │90.03.16│被告等出售│├──┼────┼─────┼──────┼────┼─────┼────┼─────┤│101 │郭建輝 │戊○○ │421/100000 │10.022 │400,880 │90.05.05│被告等出售│├──┼────┼─────┼──────┼────┼─────┼────┼─────┤│102 │許書銘 │戊○○ │421/100000 │10.022 │400,880 │90.05.05│被告等出售│├──┼────┼─────┼──────┼────┼─────┼────┼─────┤│103 │顏錦櫻 │戊○○ │673/100000 │16.022 │640,880 │90.05.10│被告等出售│├──┼────┼─────┼──────┼────┼─────┼────┼─────┤│104 │陳子鳳 │戊○○ │840/600000 │3.332 │133,280 │91.01.25│被告等出售│├──┼────┼─────┼──────┼────┼─────┼────┼─────┤│105 │陳子良 │戊○○ │840/600000 │3.332 │133,280 │91.01.25│被告等出售│├──┼────┼─────┼──────┼────┼─────┼────┼─────┤│106 │陳子衍 │戊○○ │840/600000 │3.332 │133,280 │91.01.25│被告等出售│├──┼────┼─────┼──────┼────┼─────┼────┼─────┤│107 │吳鄭雀娥│戊○○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0.07.13│被告等出售│├──┼────┼─────┼──────┼────┼─────┼────┼─────┤│108 │陳宏彬 │己○○、王│4038/600000 │16.022 │640,880 │90.08.20│被告等出售││ │ │秋婷 │ │ │ │ │ │├──┼────┼─────┼──────┼────┼─────┼────┼─────┤│109 │黃聖傑 │己○○、王│2526/600000 │10.022 │400,880 │90.08.20│被告等出售││ │ │秋婷 │ │ │ │ │ │├──┼────┼─────┼──────┼────┼─────┼────┼─────┤│110 │林茂雄 │林燦霖 │708/100000 │16.855 │674,200 │90.06.18│ │├──┼────┼─────┼──────┼────┼─────┼────┼─────┤│111 │張程淑真│己○○ │1260/600000 │4.999 │199,960 │91.01.10│被告等出售│├──┼────┼─────┼──────┼────┼─────┼────┼─────┤│112 │程淑蓮 │己○○ │1260/600000 │4.999 │199,960 │91.01.10│被告等出售│├──┼────┼─────┼──────┼────┼─────┼────┼─────┤│113 │吳淑惠 │己○○ │1009/600000 │4 │160,000 │91.02.25│被告等出售│├──┼────┼─────┼──────┼────┼─────┼────┼─────┤│114 │吳明正 │己○○ │1009/600000 │4 │160,000 │95.09.06│被告等出售│├──┼────┼─────┼──────┼────┼─────┼────┼─────┤│115 │吳明仁 │己○○ │1009/600000 │4 │160,000 │91.02.25│被告等出售│├──┼────┼─────┼──────┼────┼─────┼────┼─────┤│116 │吳明川 │己○○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1.02.25│被告等出售│├──┼────┼─────┼──────┼────┼─────┼────┼─────┤│117 │葉新茂 │己○○ │1260/600000 │4.999 │199,960 │91.02.25│被告等出售│├──┼────┼─────┼──────┼────┼─────┼────┼─────┤│118 │葉新臺 │己○○ │1260/600000 │4.999 │199,960 │91.02.25│被告等出售│├──┼────┼─────┼──────┼────┼─────┼────┼─────┤│119 │陳靜修 │己○○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1.03.25│被告等出售│├──┼────┼─────┼──────┼────┼─────┼────┼─────┤│120 │張明正 │己○○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1.04.25│被告等出售│├──┼────┼─────┼──────┼────┼─────┼────┼─────┤│121 │楊森喬 │己○○、王│490/600000 │1.944 │77,760 │91.04.25│被告等出售││ │ │郁雯 │ │ │ │ │ │├──┼────┼─────┼──────┼────┼─────┼────┼─────┤│122 │楊光磊 │庚○○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1.04.25│被告等出售│├──┼────┼─────┼──────┼────┼─────┼────┼─────┤│123 │江信娟 │庚○○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1.06.05│被告等出售│├──┼────┼─────┼──────┼────┼─────┼────┼─────┤│124 │侯榮原 │庚○○ │2523/600000 │10 │400,000 │91.07.10│被告等出售│├──┼────┼─────┼──────┼────┼─────┼────┼─────┤│125 │鄧聖輝 │庚○○ │2523/600000 │10 │400,000 │91.07.10│被告等出售│├──┼────┼─────┼──────┼────┼─────┼────┼─────┤│126 │蔡桂枝 │楊海鵬 │708/400000 │4.213 │168,520 │92.02.06│ │├──┼────┼─────┼──────┼────┼─────┼────┼─────┤│127 │楊瑞鑫 │楊海鵬 │708/400000 │4.213 │168,520 │92.02.06│ │├──┼────┼─────┼──────┼────┼─────┼────┼─────┤│128 │楊瑞鴻 │楊海鵬 │708/400000 │4.213 │168,520 │92.02.06│ │├──┼────┼─────┼──────┼────┼─────┼────┼─────┤│129 │楊瑞慶 │楊海鵬 │708/400000 │4.213 │168,520 │92.02.06│ │├──┼────┼─────┼──────┼────┼─────┼────┼─────┤│130 │林耀鴻 │庚○○ │463/100000 │11.022 │440,880 │92.10.27│被告等出售│├──┼────┼─────┼──────┼────┼─────┼────┼─────┤│131 │劉貴文 │庚○○ │670/100000 │15.95 │638,000 │92.11.10│被告等出售│├──┼────┼─────┼──────┼────┼─────┼────┼─────┤│132 │黃曠仁 │庚○○ │210/100000 │4.999 │199,960 │92.10.27│被告等出售│├──┼────┼─────┼──────┼────┼─────┼────┼─────┤│133 │蕭士銓 │辛○○○ │462/100000 │10.998 │439,920 │92.10.28│被告等出售│├──┼────┼─────┼──────┼────┼─────┼────┼─────┤│134 │黃淑卿 │庚○○、王│210/100000 │4.999 │199,960 │92.12.05│被告等出售││ │ │依璇 │ │ │ │ │ │├──┼────┼─────┼──────┼────┼─────┼────┼─────┤│135 │洪南吉 │庚○○、王│210/100000 │4.999 │199,960 │92.12.26│被告等出售││ │ │依璇 │ │ │ │ │ │├──┼────┼─────┼──────┼────┼─────┼────┼─────┤│136 │陳立昌 │庚○○、王│841/100000 │20.021 │800,840 │92.12.26│被告等出售││ │ │依璇 │ │ │ │ │ │├──┼────┼─────┼──────┼────┼─────┼────┼─────┤│137 │陳淑玲 │乙○○ │462/100000 │10.998 │439,926 │93.01.06│被告等出售│├──┼────┼─────┼──────┼────┼─────┼────┼─────┤│138 │王欽程 │乙○○ │210/100000 │4.999 │199,960 │93.01.30│被告等出售│├──┼────┼─────┼──────┼────┼─────┼────┼─────┤│139 │王盈富 │乙○○ │210/100000 │4.999 │199,960 │93.01.30│被告等出售│├──┼────┼─────┼──────┼────┼─────┼────┼─────┤│140 │謝江松 │乙○○ │420/100000 │9.998 │399,920 │93.03.10│被告等出售│├──┼────┼─────┼──────┼────┼─────┼────┼─────┤│141 │趙高恩 │乙○○ │210/100000 │4.999 │199,960 │93.03.09│被告等出售│├──┼────┼─────┼──────┼────┼─────┼────┼─────┤│142 │趙培皓 │乙○○ │210/100000 │4.999 │199,960 │93.03.09│被告等出售│├──┼────┼─────┼──────┼────┼─────┼────┼─────┤│143 │林嘉男 │辛○○○ │420/100000 │9.998 │399,920 │93.04.27│被告等出售│├──┼────┼─────┼──────┼────┼─────┼────┼─────┤│144 │黃柏嘉 │庚○○ │210/100000 │4.999 │199,960 │93.02.17│被告等出售│├──┼────┼─────┼──────┼────┼─────┼────┼─────┤│145 │孫郁明 │乙○○ │336/100000 │7.999 │319,960 │93.05.10│被告等出售│├──┼────┼─────┼──────┼────┼─────┼────┼─────┤│146 │王婉玲 │乙○○ │336/100000 │7.999 │319,960 │93.05.10│被告等出售│├──┼────┼─────┼──────┼────┼─────┼────┼─────┤│147 │張志中 │乙○○ │1514/100000 │36.043 │1,441,720 │93.09.26│被告等出售│├──┼────┼─────┼──────┼────┼─────┼────┼─────┤│148 │曾崇凱 │辛○○○、│210/100000 │4.999 │199,960 │93.09.30│被告等出售││ │ │乙○○ │ │ │ │ │ │├──┼────┼─────┼──────┼────┼─────┼────┼─────┤│149 │曾暉雯 │辛○○○、│210/100000 │4.999 │199,960 │93.09.30│被告等出售││ │ │乙○○ │ │ │ │ │ │├──┼────┼─────┼──────┼────┼─────┼────┼─────┤│150 │曾暎貴 │劉俊宏 │1507/700000 │5.125 │205,000 │91.05.18│ │├──┼────┼─────┼──────┼────┼─────┼────┼─────┤│151 │林晏如 │辛○○○ │420/100000 │9.998 │399,920 │93.11.15│被告等出售│├──┼────┼─────┼──────┼────┼─────┼────┼─────┤│152 │陳嘉年 │辛○○○ │210/100000 │4.999 │199,960 │94.03.20│被告等出售│├──┼────┼─────┼──────┼────┼─────┼────┼─────┤│153 │陳聿修 │辛○○○ │210/100000 │4.999 │199,960 │94.03.20│被告等出售│├──┼────┼─────┼──────┼────┼─────┼────┼─────┤│154 │梁文仁 │辛○○○ │105/100000 │2.499 │99,960 │94.03.24│被告等出售│├──┼────┼─────┼──────┼────┼─────┼────┼─────┤│155 │梁文榮 │辛○○○ │105/100000 │2.499 │99,960 │94.03.24│被告等出售│├──┼────┼─────┼──────┼────┼─────┼────┼─────┤│156 │梁文達 │辛○○○ │105/100000 │2.499 │99,960 │94.03.24│被告等出售│├──┼────┼─────┼──────┼────┼─────┼────┼─────┤│157 │梁文常 │辛○○○ │105/100000 │2.499 │99,960 │94.03.24│被告等出售│├──┼────┼─────┼──────┼────┼─────┼────┼─────┤│158 │劉俊雄 │劉錫通 │177/200000 │2.106 │84,240 │94.12.27│ │├──┼────┼─────┼──────┼────┼─────┼────┼─────┤│159 │劉俊蓮 │劉錫通 │177/200000 │2.106 │84,240 │93.12.04│ │├──┼────┼─────┼──────┼────┼─────┼────┼─────┤│160 │邱俊榮 │辛○○○ │420/100000 │9.998 │399,920 │94.04.25│被告等出售│├──┼────┼─────┼──────┼────┼─────┼────┼─────┤│161 │戴榮輝 │辛○○○ │420/100000 │9.998 │399,920 │94.04.25│被告等出售│├──┼────┼─────┼──────┼────┼─────┼────┼─────┤│162 │郭清雄 │郭宏瑋 │239/100000 │5.689 │227,560 │94.05.05│ │├──┼────┼─────┼──────┼────┼─────┼────┼─────┤│163 │郭明淵 │郭宏瑋 │238/100000 │5.666 │226,640 │94.05.05│ │├──┼────┼─────┼──────┼────┼─────┼────┼─────┤│164 │郭明輝 │郭宏瑋 │238/100000 │5.666 │226,640 │94.05.05│ │├──┼────┼─────┼──────┼────┼─────┼────┼─────┤│165 │黃榮茂 │太子化學 │1416/100000 │33.71 │1,348,400 │94.04.10│ │├──┼────┼─────┼──────┼────┼─────┼────┼─────┤│166 │石明璋 │丁○○ │420/100000 │9.998 │399,920 │94.05.10│被告等出售│├──┼────┼─────┼──────┼────┼─────┼────┼─────┤│167 │石明玉 │丁○○ │420/100000 │9.998 │399,920 │94.05.10│被告等出售│├──┼────┼─────┼──────┼────┼─────┼────┼─────┤│168 │吳依正 │丁○○ │420/100000 │9.998 │399,920 │94.05.10│被告等出售│├──┼────┼─────┼──────┼────┼─────┼────┼─────┤│169 │施振坤 │辛○○○ │420/100000 │9.998 │399,920 │94.05.10│被告等出售│├──┼────┼─────┼──────┼────┼─────┼────┼─────┤│170 │吳承霖 │辛○○○ │420/100000 │9.998 │399,920 │94.05.10│被告等出售│├──┼────┼─────┼──────┼────┼─────┼────┼─────┤│171 │吳俊甫 │辛○○○ │420/100000 │9.998 │399,920 │94.05.10│被告等出售│├──┼────┼─────┼──────┼────┼─────┼────┼─────┤│172 │陳德欽 │辛○○○ │105/100000 │2.499 │99,960 │94.05.10│被告等出售│├──┼────┼─────┼──────┼────┼─────┼────┼─────┤│173 │王訓誠 │辛○○○ │105/100000 │2.499 │99,960 │94.05.10│被告等出售│├──┼────┼─────┼──────┼────┼─────┼────┼─────┤│174 │郭惠姿 │辛○○○ │105/100000 │2.499 │99,960 │94.05.10│被告等出售│├──┼────┼─────┼──────┼────┼─────┼────┼─────┤│175 │謝麗虹 │辛○○○ │105/100000 │2.499 │99,960 │94.05.10│被告等出售│├──┼────┼─────┼──────┼────┼─────┼────┼─────┤│176 │陳勝彥 │乙○○、王│2520/600000 │9.998 │399,920 │94.07.16│被告等出售││ │ │信傑 │ │ │ │ │ │├──┼────┼─────┼──────┼────┼─────┼────┼─────┤│177 │陳南州 │乙○○、王│2520/600000 │9.998 │399,920 │94.07.16│被告等出售││ │ │信傑 │ │ │ │ │ │├──┼────┼─────┼──────┼────┼─────┼────┼─────┤│178 │莊陳清美│辛○○○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4.07.27│被告等出售│├──┼────┼─────┼──────┼────┼─────┼────┼─────┤│179 │蔡鴻禕 │辛○○○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4.08.08│被告等出售│├──┼────┼─────┼──────┼────┼─────┼────┼─────┤│180 │楊青峯 │丁○○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4.08.05│被告等出售│├──┼────┼─────┼──────┼────┼─────┼────┼─────┤│181 │許瑜珊 │辛○○○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4.12.25│被告等出售│├──┼────┼─────┼──────┼────┼─────┼────┼─────┤│182 │許瑜真 │辛○○○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4.12.25│被告等出售│├──┼────┼─────┼──────┼────┼─────┼────┼─────┤│183 │李雅貞 │李炳垣 │708/500000 │3.371 │134,840 │95.03.12│ │├──┼────┼─────┼──────┼────┼─────┼────┼─────┤│184 │李慧君 │李炳垣 │708/500000 │3.371 │134,840 │95.03.12│ │├──┼────┼─────┼──────┼────┼─────┼────┼─────┤│185 │李碧君 │李炳垣 │708/500000 │3.371 │134,840 │95.03.12│ │├──┼────┼─────┼──────┼────┼─────┼────┼─────┤│186 │李文君 │李炳垣 │708/500000 │3.371 │134,840 │95.03.12│ │├──┼────┼─────┼──────┼────┼─────┼────┼─────┤│187 │李晨頤 │李炳垣 │708/500000 │3.371 │134,840 │95.03.12│ │├──┼────┼─────┼──────┼────┼─────┼────┼─────┤│188 │劉貴元 │己○○、王│42/10000 │9.998 │399,920 │95.11.15│被告等於85││ │ │郁雯、王秋│ │ │ │ │.12.05 出 ││ │ │婷、乙○○│ │ │ │ │售予癸○○│├──┼────┼─────┼──────┼────┼─────┼────┼─────┤│189 │陳俊琦 │陳世 │708/100000 │3.371 │134,840 │97.02.22│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0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