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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72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裁判日期:200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