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88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丁○○
2號乙○○
2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4,449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5,7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尚應補繳44,74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