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92號受 罰 人 甲○○以上受罰人因原告第一通用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謝政庸即欣欣科技農場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原告第一通用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謝政庸即欣欣科技農場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受罰人甲○○為證人,經通知於98年5月5日下午3時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由其母代收),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應處罰鍰新臺幣30000元。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