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24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503,3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而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