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48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47,5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325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