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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4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48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0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