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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40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405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丁○被 告 己○○○○○○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被 告 丙○○被 告 挪亞精密鋼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被告丁○、被告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貳仟壹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壹借款明細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與被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玖佰元,及如附表貳票據明細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各筆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與被告挪亞精密鋼模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伍仟伍佰元,及如附表貳票據明細表編號四至八所示各筆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中若有人履行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其餘被告免除給付義務,且被告中若有人給付金額合計已達第一項之金額時,其餘被告即免除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由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被告丁○、被告己○○○○○○連帶負擔,且其中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柒元應由被告丙○○再與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連帶負擔,另其餘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叁拾柒元應由被告挪亞精密鋼模有限公司再與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元為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被告丁○、被告己○○○○○○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被告丁○、被告己○○○○○○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貳仟壹佰叁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及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玖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挪亞精密鋼模有限公司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戊○○○所經營之獨資商號原名為聖合企業社,嗣於民

國96年12月26日更名為昇廣企業社,經臺南縣政府於同日以府經商字第0960277841號函文准予變更登記,有前述函文及臺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以上均影本)可參,故列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為被告,先予敘明。

㈡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邀同被告丁○、己

○○○○○○擔任其連帶保證人,於①92年8月15日、②93年6月4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①80萬元、②200萬元,雙方簽訂借據,約定借款期間分別為①自92年8月15日起至97年8月15日止、②自93年6月4日起至98年6月4日止,借款利息均依原告之基準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4.43計付,按月攤還本息,如有未依約繳納本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前述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就前述借款分別於①97年4月15日、②97年5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前述約定內容,全部債務已視為到期,目前尚積欠如附表壹借款明細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還,屢經催討均無效果,被告丁○、己○○○○○○為連帶保證人,亦應連帶負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此即訴之聲明第1項附表壹借款明細表編號一、二請求之依據(97年4月7日起至97年7月6日止之基準利率為週年百分之4.23,故編號一、二之借款利率均為週年百分之8.66。計算式為:4.23%+

4.43%=8.66%)。㈢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於96年6月23日邀

同被告丁○、己○○○○○○擔任其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款額度為400萬元,借款動用期間為自96年6月25日起至97年6月25日止,並先後於①97年2月26日、②97年3月13日、③97年3月18日、④97年4月2日、⑤97年4月9日向原告依序借得①58萬、②61萬、③27萬、④57萬、⑤27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為①自97年2月26日起至97年8月5日止、②自97年3月13日起至97年9月9日止、③自97年3月18日起至97年8月20日止、④自97年4月2日起至97年9月15日止、⑤自97年4月9日起至97年9月18日止,借款利率均按原告公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3.65機動調整,按月計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如有逾期償還本息者,除按前述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未依約清償,目前尚積欠如附表壹編號三、四、五、六、七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還,屢經催討均無效果,被告丁○、己○○○○○○為連帶保證人,亦應連帶負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此即訴之聲明第1項附表壹借款明細表編號三、四、

五、六、七請求之依據(97年4月7日起至97年7月6日止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週年百分之2.735,97年7月7日起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週年百分之2.795,故編號三、四、五、六之借款利率均為週年百分之6.445,編號七之借款利率為週年百分之6.385。計算式為:2.795%+3.65%=6.445%;2.735%+3.65%=6.385%)。

㈣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為清償上開借款,

曾將如附表貳編號一至三所示由被告丙○○簽發之支票3紙,及如附表貳編號四至八所示由被告挪亞精密鋼模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5紙,共計8紙支票,均由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背書轉讓後交付予原告,惟該等支票經原告屆期提示,竟均遭付款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爰依票據法第96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負背書人給付票款之責,請求被告丙○○、挪亞精密鋼模有限公司負發票人給付票款之責。

㈤又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借款及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請求

之票款間,因原告僅得於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金額之上限範圍內行使請求權(即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借款及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請求之票款間具不真正連帶債務之關係),爰為第4項之聲明。

㈥並聲明:

⒈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被告丁○、被

告己○○○○○○應連帶給付原告1,152,132元,及如附表壹借款明細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⒉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與被告丙○○應

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貳票據明細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筆均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⒊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與被告挪亞精密

鋼模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貳票據明細表編號四至八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筆均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⒋被告中若有人履行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其餘被告免除

給付義務,且被告中若有人給付金額合計已達第1項之金額時,其餘被告即免除給付義務。

⒌就第1項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之抗辯及聲明:㈠被告丙○○、挪亞精密鋼模有限公司部分:

被告丙○○、挪亞精密鋼模有限公司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丁○、徐湘婷即許秋霞部分:

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丁○、徐湘婷即許秋霞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稱:我確實有欠原告錢,數額沒有意見,但現在沒有錢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經查: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7紙、基準利率變動

表1紙、繳款情形明細表7紙、週轉金貸款契約、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表1紙、授信約定書5紙、支票8紙及退票理由單8紙、放款轉帳支出傳票、存款轉帳收入傳票為證,核與原告前揭所述相符,且到場之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丁○、徐湘婷即許秋霞就前述書證及原告請求之金額亦不爭執,渠等雖陳稱目前無力償還等語,然此並非得拒絕給付之法律上理由,而被告丙○○、挪亞精密鋼模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被告丁○、被告己○○○○○○應連帶給付原告1,152,132元,及如附表壹借款明細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另本於票據背書及發票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與被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貳票據明細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票面金額(即293,900元,計算式:98,900+97,500+97,500=293,900),暨各筆均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及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與被告挪亞精密鋼模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貳票據明細表編號四至八所示之票面金額(即1,375,500元,計算式:198,200+223,500+308,000+376,000+269,800=1,375,500),暨各筆均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按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或其他行為,致他債務人同

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其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民法第281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此項求償權,僅在連帶債務人間始有適用。而連帶債務之成立,須數人負同一債務,而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亦定有明文。若數人各基於法律規定之不同原因,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雖其給付具有同一之目的,如各債務人間彼此無法律上之關連性,縱令其中一人給付,其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然其性質尚非連帶債務,應僅為學理上所稱不真正連帶債務。而不真正連帶債務人相互間並無分擔部分,民法第281條第1項關於連帶債務人求償權之規定,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並無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975號、86年度臺上字第2656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判決主文第2項及第3項之票據債務,係因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為清償判決主文第1項之借款而背書轉讓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八所示之支票共8紙,則前述票據債務與借款債務之間,應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原告並陳明其受清償之上限為如聲明第1項所示之金額,則其請求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即屬有理由。

㈢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積

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未為清償,被告丁○、被告己○○○○○○未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自應就前述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被告丙○○、被告挪亞精密鋼模有限公司分別簽發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八所示之支票,均未依票載文義負給付票款之責,自應分別就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八所示之支票票款與背書人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負連帶清償之責;上開各被告彼此之間又有前述連帶債務或不真正連帶債務之關係。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票據背書及發票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52,132元,是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12,484元,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丁○、己○○○○○○既應就借款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自應就前開訴訟費用連帶負擔;而被告丙○○僅就附表貳票據明細表編號一至三票款部分與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挪亞精密鋼模有限公司僅就附表貳票據明細表編號四至八票款部分與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負連帶清償責任,自應依渠等利害關係之比例(被告丙○○簽發之票面金額占總金額之百分之18,被告挪亞精密鋼模有限公司簽發之票面金額占總金額之百分之82),命分別與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連帶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5項所示。

六、本判決關於借款部分(即主文第一項部分),係適用民事訴訟法通常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丁○、己○○○○○○敗訴之判決,原告及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丁○、許湘婷均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就借款部分併予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關於票款部分(即主文第二項及第三項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丙○○、挪亞精密鋼模有限公司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戊○○○即昇廣企業社即聖合企業社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但書、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附表壹借款明細表:

┌──┬──────┬─────┬──────┬───┬────────┬───────────────┐│編號│ 原借款金額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民國) │ (民 國) │├──┼──────┼─────┼──────┼───┼────────┼───────────────┤│ 一 │ 800,000元 │ 55,140元 │自97年 4月15│8.66% │自97年 4月15日起│自97年 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日起至清償日│ │至清償日止,按週│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 │ │止 │ │年利率百分之8.66│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 │ │ │ │ │計算之利息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 │2,000,000元 │278,087元 │自97年5月4日│8.66% │自97年5月4日起至│自97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按週年│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 │ │ │ │ │利率百分之8.66計│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 │ │ │ │ │算之利息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三 │ 580,000元 │433,204元 │自97年7月7日│6.445%│自97年7月7日起至│自97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按週年│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 │ │ │ │ │利率百分之6.445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 │ │ │ │ │計算之利息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四 │ 610,000元 │ 71,058元 │自97年9月9日│6.445%│自97年9月9日起至│自97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按週年│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 │ │ │ │利率百分之6.445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 │ │ │ │ │計算之利息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五 │ 270,000元 │ 29,609元 │自97年 7月18│6.445%│自97年 7月18日起│自97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日起至清償日│ │至清償日止,按週│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 │ │止 │ │年利率百分之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 │ │ │ │ │6.445計算之利息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六 │ 570,000元 │ 15,034元 │自97年9月2日│6.445%│自97年9月2日起至│自97年10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按週年│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 │ │ │ │利率百分之6.445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 │ │ │ │ │計算之利息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七 │ 270,000元 │270,000元 │自97年4月9日│6.385%│自97年4月9日起至│自97年 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按週年│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 │ │ │ │利率百分之6.385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 │ │ │ │ │計算之利息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權本金合計:新臺幣1,152,132元 │└───────────────────────────────────────────────────┘附表貳票據明細表:

┌──┬──────────┬──────────┬────────────┬──────┬─────┬─────┬──────┬────┐│編號│ 發 票 人 │ 背 書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利 息││ │ │ │ │ (民 國) │ │(新臺幣)│ (民 國) │ │├──┼──────────┼──────────┼────────────┼──────┼─────┼─────┼──────┼────┤│ 一 │丙○○ │戊○○○即聖合企業社│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 │97年5月19日 │UC0000000 │ 98,900元 │97年5月19日 │自提示日│├──┼──────────┼──────────┼────────────┼──────┼─────┼─────┼──────┤起至清償││ 二 │丙○○ │戊○○○即昇廣企業社│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 │97年7月10日 │UC0000000 │ 97,500元 │97年7月10日 │日止,均│├──┼──────────┼──────────┼────────────┼──────┼─────┼─────┼──────┤按週年利││ 三 │丙○○ │戊○○○即昇廣企業社│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 │97年7月10日 │UC0000000 │ 97,500元 │97年7月10日 │率百分之│├──┼──────────┼──────────┼────────────┼──────┼─────┼─────┼──────┤6計算。 ││ 四 │挪亞精密鋼模有限公司│戊○○○即聖合企業社│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97年5月25日 │AS0000000 │198,200元 │97年5月26日 │ │├──┼──────────┼──────────┼────────────┼──────┼─────┼─────┼──────┤ ││ 五 │挪亞精密鋼模有限公司│戊○○○即聖合企業社│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97年6月8日 │AS0000000 │223,500元 │97年6月9日 │ │├──┼──────────┼──────────┼────────────┼──────┼─────┼─────┼──────┤ ││ 六 │挪亞精密鋼模有限公司│戊○○○即聖合企業社│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97年7月8日 │AV0000000 │308,000元 │97年7月8日 │ │├──┼──────────┼──────────┼────────────┼──────┼─────┼─────┼──────┤ ││ 七 │挪亞精密鋼模有限公司│戊○○○即昇廣企業社│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97年7月26日 │AV0000000 │376,000元 │97年7月29日 │ │├──┼──────────┼──────────┼────────────┼──────┼─────┼─────┼──────┤ ││ 八 │挪亞精密鋼模有限公司│戊○○○即昇廣企業社│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97年9月8日 │AV0000000 │269,800元 │97年9月8日 │ │├──┴──────────┴──────────┴────────────┴──────┴─────┴─────┴──────┴────┤│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1,669,400元(編號一至三合計為新臺幣293,900元,編號四至八合計為新臺幣1,375,500元)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0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