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57號上 訴 人 甲00000000以上上訴人與丙○○、乙○○因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