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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74號原 告 甲○○

送達代被 告 吳錫喬

吳欽喬吳美年錢吳好惠吳志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裁判日期:2008-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