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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5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94號上 訴 人 聯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乙○○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9年4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8,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周素秋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裁判日期:201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