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5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27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曾聲請對被告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84,3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4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3,461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裁判日期:2008-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