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76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蔡麗珠律師江信賢律師熊家興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丁○○前列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接到本件裁定後,10日內繳反訴訴訟費用11,395元,逾期駁回反訴。
三、原告應就被告所提出之反訴提出答辯狀及表明是否更正訴之聲明之意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