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7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丁○○即反訴被告 戊○○即反訴被告 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蔡麗珠律師江信賢律師熊家興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乙○○被 告即反訴原告 己○○被 告即反訴原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兼上列二人 身分證統共同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丁○○應偕同戊○○、丙○到庭。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