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31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配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說明㈠門牌號碼台南市○○路○○號房屋、台南市○○路○○號房屋、台南府前路1段196巷21號房屋、台南府前路1段196巷21 -1號房屋係坐落在何筆土地,並提出證明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至院。㈡台南府前路1段196巷21號3樓房屋與台南府前路1段196巷21 -1號3樓房屋係合併出租,惟二間房屋各別所有權人不同,持分亦不同,請說明原告主張此部分之租金應如何分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