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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7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44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三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08-12-22